根据征收范围和课征方式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两大类。
个别财产税也称特别财产税或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种特定财产单独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如对土地征收的地产税或土地税,对房屋征收的房产税,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等都属于个别财产税。个别财产税在课征时一般不需要考虑免税和扣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别财产税呈现着合并的趋势,税种日趋减少。
在实践当中,由于个别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征税方法和计税依据不完全相同,各国所征收的个别财产税在名称都不尽相同,如日本的法律规定对在日本拥有土地的个人和公司要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价值税,印度则规定对占有农耕地的地主征收土地税,巴西则对用于种植庄稼、饲养牲畜、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用地按累进税率征收农村土地税,而新加坡则对不动产的拥有者征收财产税和财产税附加,等等。
归纳起来,个别财产税主要有三种类型:
1、土地税。即以土地为为课征对象的税收。根据不同的课征方法和计税依据,土地税主要有地亩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税和土地所得税。
2、房产税。即以房屋、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由于计税依据的不同,现实当中的房产税又可分为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所得税性质的房产税和消费税性质的房产税。
3、不动产税。即以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实际上就是房产税和地产税的合并征收。现实中各国征收的不动产税有统一不动产税和分类不动产税两种不同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