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一个国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亦称中央地方共享税,是依税收的征收管理权与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分享方式 世界各国共享税的分享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附加法。随中央税征收的附加税归地方政府;或随地方税征收的附加税归中央政府。
②分征法。即对同一税源,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不同税率征税。
③分成法。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征收后按比例分给地方,或由地方征收后按比例分给中央。
分配的比例可以全国统一,也可以根据各地收支差额具体确定分成比例。美国共享税采取“分征法”。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对同一税源征税,如对涉及三级政府利益的所得税、货物税,中央和地方可以分别征收。日本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时采取“地方交付税”的方式,是将国税中的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等按一定比例,交付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具有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的特点。
中国的共享税 中国未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除明确规定的中央税、地方税之外,多数均属共享税种,并采取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根据国务院1985 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属于共享税的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外资和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这些税主要依靠地方征收,然后按比例与中央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