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风险投资机构
2.作用
3.类型
4.筹措资金
5.合作模式
6.投资机构
什么是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实际操作者,同时也最直接地承受风险、分享收益。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调的主流模式,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精心设计的所有权结问来协调和保证。
在风险资金的融资过程中,风险资本家个人的能力和业绩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他们购买的是资本,出售的则是自己的信誉,诱人的投资计划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
作用
风险投资体系主要由四类主体构成: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风险企业。风险投资体系中最核心的机构是风险投资机构,即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它们是连接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金融中介,是风险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实际操作者,同时也最直接地承受风险、分享收益。它们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在于其特有的运行机制。
在风险投资市场上,一方面是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是寻求高回报、不怕高风险的投资资本。风险投资机构的职责是发现二者的需求,并使机会与资本联系起来。金融的特点在于促进资金的融通,只要有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就会有金融中介的位置。只要资金在金融中介疏通的渠道内流动,只要在流动中资金得到正当的利用,它就会增值。资金的畅通流动是其增值的基本条件。
在风险投资这种特殊的金融方式下,资金从投资者流人风险投资机构,通过风险投资机构流人风险企业。这时,风险投资创造了决定其成败的两个结合:风险资本与增长机会相结合,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相结合。资本和机会的结合是外部结合,而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的结合是内部结合,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风险投资要达到预期收益,这两个结合缺一不可。
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机构的核心作用在于解决好下述问题:
一是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为风险企业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并通过风险企业的迅速成长使投资者获取收益。因此,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会作为风险投资的发起者和投资工作的枢纽,负责风险投资的运营,并参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二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有能力分析和做出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决策,在投资之后监测风险企业并参与管理。
三是对投资者负责,使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四是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类型
风险投资机构的类型由于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体系中的关键作用,风险投资机构要由一些具备各类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组成,同时其所有权结构要提供一种机制,使得投资者与提供专业知识管理技能的人得到合理的相应回报,并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为适应风险投资体系的这种要求,经过国外几十年的发展和选择,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十多类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方式,在整个风险投资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主流模式——有限合作伙伴
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沉浮之后,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制成为目前机构形式的主流。在这种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中,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这种合伙制的主要出资者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常负责提供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而主要经营管理者称为主要合伙人,主要合伙人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统管投资机构的业务,同时也要对机构投入一定量的资金。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将从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中按10%~3O%的比例提取报酬。这种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一般是7~10年,但主要依据公司投资生命周期和主要合伙人的意愿。
主要合伙人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但出资比例很低,而取得的回报很高。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一方面用合同条款对主要合伙人进行约束,同时也进入董事会对重大决策施加影响。美国的私人投资者往往扮演主要合伙人的角色。这些私人投资者即真正意义上的风险资本家,既有风险投资的经验,又有管理的专门技能,而且有很强的冒险精神与追求高回报的欲望。其操作方式则一般为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投资者以股东身份控制该公司,再以该公司作为主要合伙人来发起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人则往往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以至银行等等,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一般有限制。这种所有权结构靠精心设计的各类合同来保证,是一个相当精巧的机构设计方案。
这种结构当然是与美国充分发育的资本市场以及特有的税制相联系的。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之所以经常采用有限合伙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这一结构保证了它们的免税地位。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有2~5个合伙人,大一点的公司常雇佣2~5个产业分析人员,并聘请一些兼职分析人员,机构规模在5~IO人之间,最多不超过30人。其资金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富有个人和大公司,以私募形式征集,主要投资于获利阶段以前的新兴公司,通常是高科技公司,一般在企业成熟后即以上市或并购等方式撤出。
合伙人的集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金制,即大家将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另一种是承诺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待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主要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则无需直接管理资金。这种方法对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都十分有益:对有限合伙人来讲,可以降低风险;对主要合伙人来讲,省去了平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所以后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所采用。
个体投资者
个体投资者可以是朋友、家庭成员或是经济上成功的人,他们对新企业的投资可以从不足几千美元到超过百万美元。个体投资者可能只投资于一个企业,也可能同时投资于几个不同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与投资者有某种关系,譬如是投资者熟悉的领域或对投资者的业务有所帮助。在个体投资者中以天使投资者最为典型。通常,个体投资者为那些尚只有新鲜创意的创业者提供种子资金。在这个阶段,一般风险投资公司考虑到其经营准则,会认为风险过高;而个体投资者却可以为此下赌注,因为一旦企业成功所带来的收益也会很高。
公开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
极少数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但投资于新企业的方式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基本相同。由于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这类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其经营情况,所以它们较后者更容易被了解。
大公司的风险投资
许多主要的大公司都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形式建立了风险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在运作方式上与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相同,但目标遇异,这是由不同资金来源决定的。后者通过培育公司,使其成功上市而追求高额回报;前者在大公司资金的支持下为母公司寻求新技术。当大公司投资于一个新创公司时,是希望建立技术窗口,或希望以后把它变为一个子公司。
准政府投资机构——小企业投资公司
小企业投资公司是根据美国1958年颁布的创《小企业投资法》创建的。它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的许可、监控及资助,小企业管理局还可提供融资担保。自从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为其从小企业管理局举借的债务负责以后,提供优惠贷款和购买股票成了其“标准”运作形式,以保障尽快偿还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小企业投资公司对处于创建阶段的新创企业来讲不十分适合。在美国,还有一些类似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联邦及州立准政府投资机构。应该说上述准政府投资机构与真正的风险投资者有很大区别,他们一般以创造就业机会为主要目的,所以许多机构并不将其纳入风险投资的统计范围,风险投资家也不将其归入自己的阵营。但两者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联系,有些风险企业就是受小企业投资公司支持而发展起来的。
其他衍生形式
1、产业战略基金。这项基金常为业务相近的公司所设,投资方向集中在某一战略领域,强调局部竞争优势,通常以合资方式与风险企业联手,以迅速获取科技成果。如Java基金就是由IBM等六大公司联合出资1亿美金组成,专门投资于硅谷内运用Java技术的信息企业。
2、公众风险投资基金。传统上风险基金为私募基金,1996年美国颁布了之前其普通股权的变现性很差,准股权与可转换债权投资也不大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组合的变现性和现金流量状况。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结构必须与其投资结构相匹配。因此,其权益性资本要有足够比例,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应低于犯%。其负债也要符合某些特性,例如长期限、低息加一定宽限期、有第三方担保等等。同时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规模也可由前述的投资结构及规模决定。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公共的和私人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持股公司、富有的家庭和个人、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公司、外国投资者等等。以美国的情况为例,1995年仅美国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资金总额就高达435亿美元,比1985年的196亿美元增加了122%。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1、富有的个人资本。这部分资本在200亿美元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投到早期风险企业。
2、机构投资者资金。包括养老准备金、大学后备基金。各种非获利基金会。这些机构投资者传统上相当保守,主要投资于债券和高红利股票,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出于谨慎考虑所制定的法规限制,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投资于新兴企业风险过高,难于监控。但自1979年以后,风险投资可能带来的丰厚回报促使政府放松了这方面的管制,如允许将2%~5%的养老基金投资于新兴企业,于是这些机构投资者成了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减轻这些机构投资者的风险顾虑,风险投资公司常采用利润分享和投资限制协议等方式及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控制风险。
3、大公司资本。出于战略考虑,大公司常投资于与自身的战略利益有关的风险企业,以合资或联营的方式注资。
4、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证券基金通常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接近成熟的风险企业,以期得到高额回报。
5、共同基金。因受政府管制,共同基金一般不投资于上市前的风险企业,但某些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共同基金允许将少量资金投入变现性低的风险企业,尤其是即将上市的企业。
合作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发展,风险投资的运作已经超越了国家的界限,逐步进入了国际融合的时代。目前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已经成为一股潮流。
各国间的合作
1、以色列国家投资公司。该公司由以色列政府、美国政府和一些犹太富人出资,更类似于招商银行,但也大量投资于处于创建时期的公司,美方伙伴一般负责推销。
2、爱尔兰软件开发基金模式。爱尔兰政府选择软件行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的重点。他们与美国有关机构联合建立了风险基金,组织爱尔兰的软件人才将美国成功的商业软件欧洲化。这些德语化、法语化的软件已在欧洲大量销售,从而使爱尔兰成为欧洲重要的软件出口国。
3、日本的日美金融公司。众所周知,日本公司在尖端技术方面的创新能力不强,为克服这一问题,他们便与美国的风险投资家合作,建立联合投资公司。由后者根据前者的期望,在美国特别是硅谷地区,寻找符合其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收购,从而实现对该技术的买断。待该技术可以市场化时,将其移植到日本,发挥日本公司生产组织能力较强的优势,进行大规模生产。
国际金融公司
该公司是附属于世界银行的一家私营公司,旨在通过投资于成员国的私营部门,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该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直接以贷款和股份形式向发展中国家私有企业投资的多边组织。该公司共发起了36个风险投资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小企业。这些基金一般在所投资企业中占 20%~30%的股份,寻求25%左右的年回报率,基金一般委托给专业投资公司管理。国际金融公司的其他角色还包括为成员国风险基金的建立提供建议,评估市场,寻找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员,设计基金结构等。如该公司曾应土耳其政府的要求,起草了该国管理风险投资基金业的法案,该法案于1994年通过。公司机构的设计则通常包括税赋效率、法律形式、基金投资者的地位、基金管理与管理者报酬分离以及投资战略等。
投资机构
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它是我国内地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业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开始。自此以后,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较快,一些地区、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风险投资公司。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及资金实力
从国内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公司或事业单位的总体状况来看,资本实力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按照机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以有限责任投资公司形式组成的,纯属企业性质;另一类是从属各盛市科委领导的事业单位,大多是非赢利机构。部分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时间、现有资金以及到2000年时的资金情况如表7-1所示。
就我国目前风险投资机构为资金情况而言,实力最强的为即将成立的深圳高风险投资公司,约有10个亿,相对较小的为上海创新科技集团公司,约4 800万元;现有风险投资机构的资产总额为16.35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O0年,资金实力将达到35.15亿元。
我国已有的风险投资机构为风险投资事业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主要体现在投资方式、风险投资管理、风险投资运行机制、风险投资公司自身人员素质等方面。所取得的有益经验主要有:
1、政府的大力支持。
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管理。
3、项目选择的首要考虑因素是被投资者的人的素质。
4、注重自身队伍人员素质的提高。
5、不断提高对风险投资的认识。
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及投资方向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已有的组织机构比较一致,基本上是投资部、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所选投资方向基本上都定位在高新技术上,有的已获得了较好效益。
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运作管理
各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其运作程序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没有专家系统的投资模式,另一种是有专家系统的投资模式,这两种模式是根据风险公司所处省份环境和对风险投资特征的认知程度以及风险投资公司自身运作的可靠性来考虑的,目前还不能说谁优谁劣。从运作情况看,它们都在进行着正常运作。
经过十几年来的发展,我国部分风险投资公司或事业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有些已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这些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资金来源有限,没有充分利用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力量来共同构筑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
②投资工具落后,以贷款、担保为主,权益投资也只有普通股一种形式,收益与风险不匹配。
③缺乏撤出手段,绝大部分投资滞留在被投资企业中。这主要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造成的。但除了上市、柜台交易以外,还有兼并、私募、管理层收购等许多退出手段可以采用。
④报酬机制不合理,虽然采取奖金与效益挂钩等办法,但没有使风险投资家努力创造出的价值获得充分的补偿,不能吸引和留住有经验的人才从事这项工作。
以上这些问题,虽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市场不完备、法制不健全、信息交流不畅、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有关,但是在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组织结构设计上也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为对风险资金的经营管理相对不独立,不能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对经营者的约束很大程度上依赖行政关系;激励和约束不对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