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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25 22:22:29     浏览:57    评论:0    
    核心提示:简介说合买卖的中间人,在中国史籍上早有记载,《史记·货殖列传》称之为驵侩。宋以后称为牙行。到了近代,牙行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牙行凭借其特权将经营范围从为买卖双方作介绍,扩大到代商人买卖货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储款项,运送货物,设
    简介

    说合买卖的中间人,在中国史籍上早有记载,《史记·货殖列传》称之为驵侩。宋以后称为牙行。到了近代,牙行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牙行凭借其特权将经营范围从为买卖双方作介绍,扩大到代商人买卖货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储款项,运送货物,设仓库保管货物,代政府征收商税等。

    佣金

    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也称佣金,但其性质与说合生意收取的佣金不同。买办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为外国资本家在本国进行经济活动服务的中间人或经纪人。他们为外商招揽生意,垫付货款、经手金银、货币、信用票据的收付,与本国金融机构联系,帮助外商融通资金,而且深入内地为外商收购农副产品。买办大都设有与经手业务有关的商号,进行独立的商业活动,与外商业务相联系。买办的收入有佣金、薪俸、利润等,前期以佣金为主,后期以利润为主。佣金的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其数额参差不齐,差距很大。

    现代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会计处理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

    佣金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核算方法 佣金1、销售部
    首批提货
    A、完成销售额不足任务量50%的,不予提取佣金。
    B、完成任务量50%以上的,按区域当月首批提货回款额的1%提取佣金,发放方式:每月计发提取佣金的70%,剩余30%根据任务量完成情况按季度计发。
    核算公式:首批提货回款额×1%×70%
    C、每季度完成任务量70%以上的,计发剩余30%佣金;
    D、每季度完成任务量不达70%的,不计发剩余30%佣金;
    E、由于员工个人原因离职的,核发月70%佣金,剩余30%部分季度佣金视为自动放弃;
    F、每季度销售任务量另附明细表。

    非首批提货的销售回款
    A、按销售回款的0.5%计发佣金;
    B、计发方式同上。

    其他规定
    A、招商经理按自己所辖区域的销售额为基数提取佣金;
    B、招商经理在试用期内的,由代管此区域的招商经理按照此区域的任务考核后提取此区域的佣金。

    2、市场部
    首批提货:
    按当月首批提货回款额的0.5%提取佣金。

    非首批提货的销售回款:
    按回款额的1%提取佣金。

    相关规定
    A、部门内部分配比例另见附表。
    B、市场部经理可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每季度对部门内部分配比例做相应调整,报行政部备案。

    3、其他部门及人员
    客服人员按所负责区域销售额的1‰提取,每月计发一次。
    行政部按整体销售额的1‰提取,每月计发一次。
    财务部按整体销售额的2‰提取,每月计发一次,部门内部分配比例由财务部内部制定,报行政部备案。
    非老伴公司人员对老伴产品进行销售,全款到帐后按回款额的1%一次性提取,以报销形式进行帐务处理。
    税务处理 佣金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为扩大销售,常采用支付佣金的方式。然而不少企业对佣金的税务处理,理解得不够准确、全面,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企业支付的佣金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有合法真实凭证;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通知》还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可以看出,企业应对支付给个人的佣金,认真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对某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度列明的佣金共计37500元,其中包括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28100元,企业将佣金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作出了对该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销售提成补缴企业所得税9273元并处以应纳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因该企业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不能以佣金列支,而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这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已超出了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该企业正是由于违反了《通知》中关于佣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决定,才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见,企业在利用佣金拓展业务的同时,一定要全面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才能健康发展。
    不核发条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核发佣金
    1、员工在试用期内;
    2、免费赠送;
    3、赠品销售;
    4、返利;
    5、宣传资料的销售;
    6、客户保证金;
    7、出现退货的,按当月发生退货的实际金额从销售总金额中扣除;
    8、员工当月病假、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不核发月销售提成;
    季度事假、病假累计15天以上的不核发季度销售提成;
    9、员工离职当月工作不足5个工作日的不计发资金。
    10、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转正的,提当月整月佣金;
    每月第5个工作日后转正的,从下月1日起按整月核算佣金。 销售回扣区别

    一、定义不同:

    佣金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法律性质不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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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http://www.670068.com/Article/HTML/163377.html
    2、http://www.ah-l-tax.gov.cn/portal/bsfu/zx/1176347898468602.htm
    3、http://scholar.ilib.cn/Abstract.aspx?A=qyhl200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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