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9月,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中立机构。仲裁中心由理事会领导,理事会由来自不同国家的商人和其他具备不同专长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仲裁中心的业务活动由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管理,而秘书长则是仲裁中心的行政首长和登记官。
仲裁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东南亚地区的商务仲裁的需要,同时也为中国内地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务。1990年修正后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例》规定了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两种不同的仲裁制度。2010年,香港修订了《仲裁条例》。新的《仲裁条例》不再这样区分,对于本地仲裁,仲裁中心有仲裁规则和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指南;而对于国际仲裁,仲裁中心推荐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1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公布了《2000年仲裁条例》,废除了《仲裁条例》中与《基本法》相抵触的规定,并增加了“内地”、“内地裁决”等相关内容,以保证香港回归后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