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
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所有公约透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
按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三、
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中国已接受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