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行的责任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根据UCP600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UCP600:第八条保兑行责任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i.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d)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ii.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b.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c.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偿付行与保兑行的区别
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保兑行的操作业务
一、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当信用证规定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时,保兑行即应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凡由保兑行承兑者一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一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则保兑行应予支付;予以议付,不得追索。 保兑行在开证行不能兑付时,有必须议付或代付的责任。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不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保兑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二、未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之时起,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三、保兑行为别家银行加保,要讲条件和取得代价
首先要考虑开证行的资信,这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委托J果同意接受,就要考虑是否收取开证行的保证金。在同意免交保证金而加保的情况下,还要为开证行定下一个保兑控制额度,不得超过。假如开证行在开证当地也是一家相当有声望的银行,保兑行有时要求对方提供对等的保兑义务作为条件。此外,保兑行向开证行要收取保兑费,费率为1/8%到3/16%不等;如保兑期限较长,还要按比例加收。开证行交出的保证金和保兑费,最后都转嫁到进口商身上,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所以信用证是否需要加保兑这一问题,是进出口商成交时在条款方面斗争的内容之一。通知银行受开证行的请求而加保兑,这是通常的
做法。但有时也有通知行受出口商的请求,未经开证行同意而自行加上保兑的。这种“无委托保兑”只是在开证行资信本无问题,通知行对它相当信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开证行可以不承认这种保兑,即不承认通知行具有保兑行的权利。所以,这种保兑是既成立又不成立的,对出口商来说,通知行加了保兑即负了责任;对开证行说,通知行的保兑与它无关,甚至可以提出抗议。一般比较保守的银行在遇到受益人提出保兑要求时,通常都要首先征求原开证行的意见,只在得到补充授权后才加上保兑。产生保兑行的原因
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或因开证行规模较小、信誉不高,本信用证金额超过开证行的资力或开证行所处的国家的经济情况不佳等原因,卖方可要求买方请开证行委托受益人所熟悉的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另外,买方为使其信用证易为卖方所接受,也有主动开出保兑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