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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时间:2018-04-25 22:41:49     浏览:132    评论:0    
    核心提示:什么是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达成的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它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自愿参加,但参加方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因此所有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可获得好处。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
    什么是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达成的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它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自愿参加,但参加方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因此所有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可获得好处。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可称为“次多边贸易协议”。协议包括序言、4个条款及1个附件组成。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的范围、关税及其它税费削减、实施期,以及扩大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谈判等内容。附件是模式及产品范围,包括附表A:协调制度税则号清单和附表B产品清单。
    协议的宗旨是: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技术进步。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参加方委员会。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背景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新达成的协议。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WTO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已有参加方的审议通过。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新加坡召开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会议期间,29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级会议宣言》,即《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简称为《信息技术协议》。宣布协议将开放到1997年4月1日供各成员和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签署加入,必须达到有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90%以上的参加方接受才生效。1997年3月26日,在美国和欧盟的极力推动下,共有40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加入《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他们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超过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0%,因此该协议于1997年4月1日生效。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宣布同意落实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宣言,在1997年7月1日前削减计算机和通信产品关税。由于《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无法获得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支持,不得不采用类似于诸边协议的方式,仅适用于签字方,未实现多边化实施该协议,并给签字方保留敏感项目及较长期减让时期的灵活性。协议生效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委员会”。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序言、条款与附件。序言阐明了协议的宗旨:考虑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在信息产业发展及全球经济强劲增长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产品全球贸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励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业的不断技术进步。主要条款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的范围、关税及其它税费削减、实施期,以及扩大产品范围的进一步谈判等内容。附件是模式及产品范围,包括附表A:协调制度税则号清单和附表B:产品清单。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基本原则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只是一个关税削减机制。虽然协议也规定要审议非关税壁垒,但不需要作出约束承诺。成为《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三,其它税费必须约束在零,削减非关税措施;第四,参加方削减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参加方削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换言之,尚未参加该协议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这是与诸边贸易协议不同之处。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可称为“次多边贸易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适用产品范围
    协议的附件包含2个附表,附表A列出所涉协调制度税则号或部分分税号,分为2节:第1节:计算机等产品;第2节:半导体生产和测试设备及零部件。附表B为无法按协调制度分类的新产品清单,只对具体产品进行了描述,各参加方根据产品描述确定这些产品各自的编码,即无论在协调制度中如何归类。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涉及的产品很广泛,约300多个税号,主要集中在协调编码制第84、85和90章,个别产品在第38、68和70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计算机及软件: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器、电源等部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2.电讯产品: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机、电话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送受话器、应答机、广播电视传输接收设备、寻呼机等。
    3.半导体、半导体生产设备:各种型号和容量的芯片及晶片;包括多种生产半导体的设备和测试仪器、如蒸汽析出装置、旋转式甩干机、刻机、激光切割机、锯床及切片机、离心机、注射机、烘箱及加热炉、离子注入机、显微镜、检测仪器,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
    4.科学仪器:测量和检测仪器、分色仪、分光仪、光学射线设备等。
    5.其他产品:文字处理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自动提款机、静止式变压器、显示板、电容器、电阻器、印刷电路、电子开关、连接装置、电导体、光缆、复印设备、计算机网络、液晶显示屏、绘图仪、多媒体开发工具等。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实施期
    协议规定按照1997年开始到2000年,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下调进口关税25%,最终将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降为零。
    2000年发达国家参加方的信息技术产品已实行零关税,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至2005年1月1日,但按六个阶段均等削减至零,届时全球95%以上的信息技术产品将实现自由贸易。
    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由于各参加方的发展情况不同,因此他们选择的产品在数量上和部门范围上也不相同,有的参加方在其他税费与非关税措施未作承诺,都想通过更长的实施期,为各自目前一些相对落后的产业部门提供较为充裕的发展时间。但到2005年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该协议可能完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框架。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中国香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吉尔吉斯、拉托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尔多瓦、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拿马、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中国台北、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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