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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25 22:43:10     浏览:64    评论:0    
    核心提示:远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客户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客户可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


    远期结售汇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客户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客户可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档次。交易可以是固定期限交易,也可以是择期交易。

    适用对象

    客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受理原则

    客户如有下列外汇收支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贸易项下的收支;   

    2.非贸易项下的收支;   

    3.偿还银行自身的境内外汇贷款;   

    4.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5.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签订书面总协议。客户在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需要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总协议,并逐笔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或售汇申请。   

    远期结售汇必须依据远期合同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客户不得以其他外汇收支进行冲抵。  办理指南   

    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一式两份,客户与银行各执一份。   

    委托审核。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填写《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同时向银行提交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有效凭证;银行对照委托书和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客户委托的远期结汇或售汇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收付汇金额,交易期限也应该符合实际收付汇期限。   

    交易成交。银行确认客户委托有效后,客户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扣减相应授信额度;交易成交后,由银行向客户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   

    到期日审核和交割。到期日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及/或商业单据,与客户办理交割。因贸易的复杂性及其他原因可能导致远期结售汇交割日期的不确定性,对于固定交割日类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设定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交割,择期交易没有宽限期。客户到期无法及时提供全套单证的,可向银行申请展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交割。   

    展期。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展期,但必须在交割日当天向银行提交展期申请书和新的《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银行接受客户展期申请后,按当时市场价格将客户原有交易反向平仓,然后签订新的《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原协议价格与平仓价格之间的汇差,若亏损,由客户全部补足方可予以展期;若盈利,则先存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待展期交易到期时一并付给客户。

    币种和期限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英镑和加拿大元。   

    远期结售汇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择期。   

    固定期限包括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 个月、11个月和12个月。   

    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决定。起始日和终止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

    费用

    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不付任何额外费用,银行收益已通过买卖汇率差价来实现。   

    远期结售汇的汇率计算,采用国际市场远期外汇交易所通过的方法,远期汇率取决于即期汇率、美元与人民币的利率以及交割期限的长短。

    交割

    远期结售汇按照申请书规定的交割日交割。银行在交割日当天为客户办理结售汇的转帐手续,如交割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客户应在交割日前备足卖出货币的全部金额。   

    由于贸易的不确定性,客户在交割日当天交割有困难,银行可给予客户3个工作日的交割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仍视同客户如期交割,并仍然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割。   

    如果客户做的是择期交易,则在择期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之间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均可交割。

    远期结售汇-展期

    如客户预期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办理交割,应向银行办理展期,申请时间不得晚于交割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具体手续为:   

    1、 客户书面提出展期申请,并注明展期理由。   

    2、 应向银行签署新的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客户在展期时,需用当日的即期结售汇价对冲原有的远期交易,由此会产生一定的盈亏。如果客户有盈利,该盈利将暂存银行,待最终交割后一并获得,如果客户有亏损,则该亏损额直接从客户帐户中扣除。以前面的例子看,如果6个月到期时,客户无法交割,需要展期2个月,假设当天的即期价为8.2600/8.2900,两个月远期价为8.2300/8.2700,那么首先对冲原有的远期交易,客户按8.2600的汇价卖出美元1000万,由此将获得1000X=10万人民币的收益,同时签订两个月的展期,这样最终到期时,客户不仅能按8.2700的水平与银行交割,而且还能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收益。   

    每笔业务至多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违约

    因客户违约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以下情况均属客户违约:   

    1、 客户无法在交割日前提交有效凭证。   

    2、 未事先办理展期手续,在宽限期内又不能办理交割。   

    3、 虽能交割,但交割金额不足,不足的部分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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