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主体论?
与所有者个人业务、权利分离的独立主体的存在,是根据权益的总概念加以确认的。独立主体论认为,不论是否被人格化,企业本身就是独立存在的。企业的创办人与所有者并不与企业的存在相提并论。这种观点往往可以在与公司组织形式有关法规中寻得支持。独立主体并非专指企业、大学、医院、政府和其他组织机构都是独立于其组织者之外的主体。独立主体论分析 据上推论,独立主体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模式之上的: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或者以更简化的方式表述为:资产=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会计等式的右侧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权益,但对一个独立主体来说,这样的划分似乎意义不大,因为至少在形式上看,权益只是反映了一种向独立主体提供资金的关系。故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不论不商企业、银行,还是学校、医院和政府等事业单位,会计上均以“资金占用=资金来源”模式来反映一个独立主体的资金关系。倘若一定要区分两种权益的话,则两种权益主要不同之处就在于:在企业处于清算阶段,债权人权益可独立于其他权益的价值而被计价;而所有者权益则以原始投入资本的价值,加上被资本化的利润和随后重估的价值来计量。但所有者分得利润和清算净资产的权利,只能视为权益持有者对独立主体净资产的要求权,而非对独立主体特定资产的要求权。从这个意义,所有者权益不论从何种角度观察,都离不开独立主体的概念。独立主体论把债权人权益视为企业的特定义务,而把资产理解为能给企业带来某种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计价反映了企业获得未来利益的一种计量。该理论把企业的净利润看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权益的增加、独立主体资金来源的增加,而不是像所有者论那样视其为所有者的收益-财富的增加,只认为净利润反映的是扣除了利息和所得税之后的剩余权益上的变动。在独立主体论看来,净利润即可用于向所有者分配,亦可保留下来用于企业的扩大投资,惟当利润分配时,权益的人格化才称得上是重要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独立主体论视负债上所产生的利息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发生的费用,即对各种权益方所进行的分配,均视为利润分配。例如,美国会计学会会计概念与准则委员会在1975年曾经指出,利息费用、所得税和净利润的分配,都非企业净利润的决定因素。我国现行的14个行业会计制度,也曾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在利润分配表中加以列示。
根据独立主体论的观点,由于企业净利润不能直接地认定为所有者的净收益,那么,收入的取得和费用的发生也就不能直接用来增减所有者权益。收入是企业的经营成果,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而费用则是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与劳务,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独立主体论的适用性 一般认为,独立主体论主要适用于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其实,这一理论对独立于所有者而持续经营的非公司制企业同样适用。另外,这一理论又与会计主体的假设相吻合,因此对非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