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国际贸易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是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遭受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以流动中的财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关系涉及对外因素,不仅承保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运输的货物,而且包括各种运输中的物资如行李、用品、展览品、援助物资以至钞票、贵金属、文物古董、技术资料等。分类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
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
②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即经陆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于各国车站之间的货物保险
③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即经空中用飞机运输于各国机场之间的货物保险
④邮包保险,即经邮局用邮包递运于各国之间的货物保险;
⑤联运保险,即经海、陆、空两种以上不同主要运输工具联合运输于国际各地间的货物保险。
以上各种货物保险,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主,其他各种货物保险的保险条款都是以它为准,再根据本身的特点加以补充或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主要险别
A、平安险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质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陆运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至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
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行。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3、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不过,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保-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外,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持点,具体责任有一些差别,但就战争险的共同负责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冲突所导致的人,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公司承保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是以飞机作为主体来加以规定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也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的丽任个,对被呆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中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但是,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除外责任与前节所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抵运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呆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处所为止。如保险货物款到达是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30天为止。与上述陆运货物保险一样,被保险货物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后,还可经协商加保稚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附加险。邮包保险
承保通过邮政局邮包寄递的货物在邮递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
以邮包方式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可能通过海运,也可能通过陆上或航空运输,或航空运输,或者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运送。不论通过何种和种运送工具,凡是以邮包方式将贸易物货运达目的地的保险均属邮包保险。邮包保险按其保险责任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前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水渍险的责任相似,后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责任基本相同。
邮包的责任范围为: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雷、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责任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比较,其实质是一致的。其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千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是在此期限风邮包一经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费计算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到岸价;成本加运费价;到岸价。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办理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a.确定投保国际运输保险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国际运输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保障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责任,也是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基础,其险别种类主要分为:①平安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货物的全部损失以及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以及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对装卸转运时货物落海的损失,施救费用,特别费用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予负责。②水渍险,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③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部分和全部损失。陆运险、空运险和邮包险只分基本险和一切险两种险别,没有平安险一栏,它们的保障范围分别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和一切险基本相同。但考虑到不同运输方式可能遭受的不同风险,增加了车辆的倾覆、出轨、飞机的坠落等责任。联运险分别按货物装载的不同运输工具,依照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负责。战争险和罢工险可以作为附加险加保,战争险分海洋、陆上、航空、邮包4种,主要负责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对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罢工险主要对罢工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属于一切险范畴内的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如果不保一切险,这11种附加险的每一种都可以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单独加保。不属一切险范畴内的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即使保了一切险仍需另行申请,逐一加保。各种货物运输保险都有除外责任,它规定对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发货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的损失,货物本质问题和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均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都采取仓至仓起讫责任,即从保险单载明起运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但最多不能超过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期限。同时对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非正常运输如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以及航程变更等可以扩展负责,在需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另行加费。作为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了货物运输险就放松对被保险货物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及时提货、履行向第三者的追偿责任、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保护,保险情况有了变化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以及索赔时要提供必要的单证。条款
中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使用的都是中国保险条款。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比较通用的保险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条款。这一条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条款中作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将原来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传统险别,分别改为、、3种险别。“险”负责一切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险”负责条款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水损、抛弃、冲击落海以及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险”比“险”少了地震、火山爆发、电击、水损和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这种划分责任的方法,责任比较明确。随同条款的改革,对200多年来被国际保险市场广泛采用的英国船货保险单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货物和船舶单独使用的简明保险单,便于各方理解,有利于业务的开展。作用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各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例如国际上通用的离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中不包括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而到岸价格中包括保险费,由卖方办理。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