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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4-25 22:38:54     浏览:111    评论:0    
    核心提示:概述  寿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主要依据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一般来说,根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命表确定的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是比较稳定的,所以预定利率的确定,对寿险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

    概述
      寿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主要依据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一般来说,根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命表确定的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是比较稳定的,所以预定利率的确定,对寿险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使得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主要依据银行存款利率制定。由于没有深刻考虑到经济形式的变化可能引起的银行利率的波动,导致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运用渠道的寿险资金收益率,因银行降息而达不到产品预定利率水平而对寿险经营带来损失。与国外寿险业公司的差距

    经营体制

      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集中管理的程度还相对较低,特别是我国寿险公司对综合费用的管理与国外寿险公司不完全一样。我国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费用;分支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经营体制下,一些分支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已意识到个别险种的业务规模越大可能造成越多的利差损,但在利益驱动下,重发展、轻管理,热衷于抢占市场,而忽视寿险业务的经营效益。因此,在每次保单条款切换前夕,寿险各分支公司都出现了“疯狂”销售高利率保单的反常现象,这无异于寿险公司的自杀行为。同时,由于寿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地域上极为分散,总公司对其某些分支机构的产品推广控制力缺失,使保险公司售出了大量不盈利的产品。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直接原因。
      与国内寿险公司相反的是,外资公司效益为先的稳定经营思路值得借鉴。以美国友邦公司为例:1997年以前在国内公司销售高利率保单的时候,友邦公司一直坚持卖预定利率低于6.5%的保单,业务虽然在短期内受到了很大影响,新单保费甚至出现了滑坡,但在央行利率大幅度下调后,国内寿险公司的业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的时候,友邦公司业务发展所受影响甚小,承担的利差损失也远远小于国内公司。正是通过这种稳健的经营,使得友邦的业绩在几年后表现出更强的增长后劲。

    成本手段

      1995年到1999年是我国寿险业蓬勃发展的5年。这期间,绝大部分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产险“分业”过来的,整个行业缺少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寿险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经营管理人员,因而在实际经营中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地认识、测算、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客观原因。
      寿险产品的保费与产险产品保费最大的不同,就是寿险产品的保费同银行储蓄一样具有负债性。因而,如果收取的保费不能及时、有效的运用,或者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低于保单的预定利率水平,则保费收入越多,亏损就越大。因为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增值能力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寿险资金运用渠道长期以来被严格限制,使寿险业把大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在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七次下调的冲击下,寿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极可能低于产品设计时的预定利率水平,这必然造成寿险业整个资金运用收益的不稳定,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利差损,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社会原因。
      随着寿险业务发展以及资金管理的加强,公司的管理成本也随之增加,在资金结算中无收益资金占用的扩大,拉低了整个资金的收益率。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对基层机构较多的全国性公司,因集中资金时间较长,在资金结算中无收益资金的占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收益性;另一方面我国寿险业起步较晚,而前期的费用投入一般较大,致使发展初期成本过高,特别是全国性公司,在固定资产的购置方面占用的资金量更大。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内部原因。

    消弭之道

      90年代初,日本寿险业也遭遇利差损这一头疼问题,但日本采取的主要对策有:
      在产品销售方面:连续三次调低寿险商品的预定利率;采取措施减少以“蓄财”为目的的产品的销售;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发和促销保障型商品;降低个人寿险的最低保险金额;降低预缴保费的折扣率及延迟领取保险金的利息。
      在资金运用方面:强制缩减外币债券并提高国内债券的比重以减少外汇兑换风险;调整低回报率股票的持有比重;提高财务贷款的比重。
      在公司管理方面:关闭、调整海外机构;精减、合并总公司的内设机构;缩编行政管理人员,使人员流向较有收益的部门。

    政府不可轻言“买单”

      我国寿险业多年形成的利差损问题如何解决成为摆在监管机关和寿险公司面前的重大课题。剥离利差损保单,由国家财政提供支持,看似一个很合理的方案,因为它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剥离后的寿险公司的资产相对“干净”,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的比重将明显上升。但笔者认为,靠外力解决问题不可能成为最优的方案。尽管利差损的形成与央行降息后保单预定利率高于投资收益率有关,但政府的措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的,并非盲目的政府行为,所以政府没有义务为寿险公司的利差损“买单”。诚然,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看,金融机构的改革和重组都需要财政予以支持。但是,近年来中国财政收支的困境愈演愈烈,在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财政支出仍然显得捉襟见肘。财政支出应当优先保证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军事预算以及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等,以后方可能谈到为金融业解困。其实,在利差损问题的解决上,政府最应当做的不是出钱亲自“买单”,而是应当给予寿险业一定的政策扶持,比如税收上的优惠和对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放宽等。要从根本上解决利差损问题,主要还得靠寿险公司从自身的经营管理上去解决。利差损的产生及危害
      保险业利差损的产生除了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影响之外,还有多方面复杂的因素。利差损的产生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潜在危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利差损,不但直接威胁到保险业的稳定发展,而且有可能对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正视和正确看待利差损,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是保持中国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利差损的长期存在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挑战。正如北京大学张维迎所指出的:“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威胁,第一个便是保险业的支付危机。”

    利差损威胁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与生存

      利差损是保险公司的超额负债,利差损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资产负债风险的管理意识,大量长期资产短期运用,以及高风险品种占比重过高。利差损的长期存在直接威胁到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导致寿险公司资产负债不匹配,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占比过高,则大量短期资产的经营将受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导致长期负债形成的长期资产在运用形态上的无形消耗,经营不稳定。
      利差损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导致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寿险公司将面临着被接管甚至破产的风险,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量寿险公司及日本生命寿险公司的破产已经留下了前车之鉴。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就是在经济泡沫时期大量销售高预定利率产品,导致巨额利差损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以往日本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8%左右,但当经济泡沫破灭,日本政府实行经济通缩,制定零利率政策,这使得保险资产的收益率持续下降,最终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危机而破产。

    利差损的存在威胁社会的稳定

      利差损的长期存在,其直接后果导致寿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失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现金支付能力不足,如果引发客户的大规模退保,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安全。往往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很有可能带来公众的信心不足,进而引发相关机构的危机。日本生命破产之后,在日本掀起了退保狂潮,1997年4至6月,日本44家寿险公司的个人寿险退保金额达到23。7兆日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21%,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上升到10%,小公司的退保率甚至高达70%至80%,间接导致了一些小公司的破产。保险公司的破产进而影响到整个股市、债市及金融资本市场的安全,使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我国寿险业利差损产生的原因
      利差损是指资金投资运用收益低于有效契约额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表面上看利差损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中的资金运用领域,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寿险业投资渠道狭窄,寿险预定利率单一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情况下尤为如此。但是,实际上产生利差损与寿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企业战略决策、核算方式方法等方面也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是根本原因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保险业发生巨大变化的一段时期。由独家经营发展为多家经营;由垄断的市场发展为竞争的市场;由混业经营走向专业经营;由人民银行代管发展为设立政府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些都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多个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寿险市场开始有了竞争,但在竞争中绝大多数公司都把“抢市场、争份额”当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经营思想和战略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各家公司都竞相以高预定利率推出自己的产品,以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去“创造”保费,这些行为都为今天的利差损埋下了隐患,是产生利差损的根本原因。

    经营体制上的弊端是直接原因

      由于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体制下,一些分支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已意识到个别险种的业务规模越大可能造成的利差损越多,但在“挣够自己的费用”的利益驱动下,明知是亏损业务也要做,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直接原因。

    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是客观原因

      1995年到1999年,是我国寿险业蓬勃发展的5年。这期间,除外资公司和国外个别公司引入“外援”参与寿险经营管理外,绝大部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产险“分业”到寿险的,整个行业缺少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寿险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经营管理者,因而在实际经营中缺乏经验,不能充分认识、有效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客观原因。

    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是社会原因

      自八十年代初我国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就被限定在单一的银行存款上,以后允许买国库券,直到近两年才允许有限制地投资债券和基金。但从寿险公司的整体资金构成上看,过去几年绝大部分是银行的存款。这种限定单一投资渠道的做法无疑是让寿险业把绝大部分“鸡蛋”都放到同一个篮子里,一旦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到低于寿险产品设计的预定利率水平,必然造成寿险整个资金运用的失败,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利差损,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社会原因。日本寿险业的利差损情况及采取的对策
      日本银行业的长期利率自80年代后就开始下降,而寿险业的投资运用利益在随后的几年也跟着下滑,再加上日元不断升值,使以外币结算的海外投资资产也出现了汇兑损失,这如同雪上加霜导致民营寿险公司的财务收支急剧恶化。从1991年7月至1995年9月,日本银行先后9次下调利率,最终降至0.5%,这使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出现利差损。从1997年到2000年间,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等6家寿险公司先后因受利差损的拖累而宣布破产。

    1.在销售方面

      在1990年、1993年、1994年连续三次降低寿险商品的预定利率。
      采取措施减少象趸缴养老金保险等容易被利用为“蓄财”目的的商品的销售,包括降低佣金、限制保费及保险金额等。部分寿险公司甚至停止销售这类商品。
      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发和促销保障型商品。
      降低个人寿险的最低保险金额。如干代田生命保险公司将储蓄型较高的趸缴养老保险的最低保额由100万日元调高到200万日元。
      降低预缴保费的折扣率及延迟领取保险金的利息。

    2.在资金运用方面

      强制缩减外币债券及提高国内债券的比重,以减少外汇兑换风险。外国证券的比重由1989年的15%降至1994年的7%;国内债券的比重自1990年的8%提高到 1994年的18%。
      调整低回报率股票的比重。股票的比重由1990年的22%下降到1994年的19%。
      提高财务贷款的比重。财务贷款的比重从1988年的32%上升到1994年的35%。

    3.在公司管理方面

      关闭、调整海外机构。
      精减、合并总公司的内设机构。
      大幅削减新进内勤人员。
      缩编行政管理人员,使人员流向较有收益的部门。美国寿险业的利差损及其对策
      美国在20年代末期泡沫经济崩溃后,长期利率也呈现低迷状态,但直至进入40年代后才开始出现利差很。其主要的原因是受经济不景气时期经营困难及支持国家一连串的革新政策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直接的原因是低利率的国债比重急速增加,几乎占整个资产的50%。但是,美国寿险业的利差损主要发生在中、小公司,最多时几乎50%的公司都发生利差损。而利差损的程度,最严重的公司也仅有1.1%,绝大多数公司维持在0.3%以下。
      美国寿险业针对利差损主要采取的对策是:大力促销保障性商品;降低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额的利率;提高储蓄性保险的解约扣除额;降低储蓄性保险的佣金额;限制储蓄性保险的保险费及保险金额;停止极短期养老保险,特别是趸缴费业务;提高趸缴保险的保费。
      在资金运用方面则是抓住二战结束后带来的住宅需求、资金需求增加而引发长期利率升高的时机,寿险公司大量抛售国债,取而代之的是利率较高的抵押贷款、公司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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