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资金信息 发布项目融资 申请上市辅导 发布金融峰会 发布文章资讯
  • 首页
  • 找项目
  • 找资金
  • 金融人才网
  • 金融峰会
  • 金融学院
  • 投融资俱乐部
  • 网站会员服
  • 中国人民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时间:2018-04-25 22:39:35     浏览:155    评论:0    
    核心提示:简介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通常一年保险责任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简介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通常一年保险责任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坠落;
       火灾、爆炸、自燃;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暴风、龙卷风;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打赏
     
    更多>同类金融学院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金融学院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组织结构 | 企业文化 | 办公环境 | 经营动态 | 管理团队 | 行为准则 | 投资策略 | 投资保障 | 风险控制 | 联系我们 | 微信群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Copyright © 2006-2021 投融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粤ICP备16012416号
    联系我们
    QQ咨询
    电话咨询
    email
    在线留言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